江西盛昭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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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盛昭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章程
来源: | 作者:李雪文 | 发布时间: 681天前 | 470 次浏览 | 分享到:
江西盛昭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章程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江西盛昭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章程


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,保护公司、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,维护社会经济秩序,依照《公司法》的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一条 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,独立核算,自主经营,自负盈亏,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。

第二条 公司名称:江西盛昭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

第三条 公司住所: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中汽森泽学府壹号41W03店面

第四条 公司经营范围:一般项目: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,软件销售,办公用品销售,日用百货销,电子产品销售,信息系统集成服务,数据处理服务,会议及展览服务,计算器设备销售,互联网设备销售,信息技术咨询服务,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,计算机系统服务,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,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,安全系统监控服务, 五金产品批发, 照明器具销售, 人工智能硬件销售, 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,光通信设备销售,显示器件销售,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,网络设备销售 (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,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)

第五条 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,即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。

第六条 公司的股东姓名(名称)、出资方式、认缴出资额、出资比例、出资时间、实缴出资额(万元)如下:

股东姓名(名称)

号码

出资方式

认缴出资额(万元)

出资比例

出资时间

实缴出资额

(万元)

简春燕

360502198602286025

货币

10

5%

2050-05-04

10


李雪文

362204198503156135

货币

190

95%

2050-05-04

190

第七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 的出资额。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,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 外,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。

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。 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,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。

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,其他股东自 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,视为同意转让。其他股东 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,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;不 购买的,视为同意转让。

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,在同等条件下,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 权。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,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 例;协商不成的,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。

自然人股东死亡后,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。

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,是公司的权力机构,行 使下列职权:

(一)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;

(二)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、监事,决定执行董事、监事的报酬 事项;

(三)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;

(四)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;

(五)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方案;

(六)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;

(七)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;

(八)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;

(九)对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、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 议;

(十)修改公司章程。

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。股东会会议分为 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。执行董事、监事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 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,应当召开临时会议。

第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,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 体股东。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,出席会议的 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 表决权。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、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 决议,以及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,必须 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。

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,设一名执行董事。执行董事的任 期每届为三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执行董事兼任经理,对 股东会负责,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股东会会议,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;

(二)执行股东会的决议;

(三)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,决定并组织实施公司的经 营计划和投资方案;

(四)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方案;

(五)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;

(六)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 案;

(七)制订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; 

(八)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;

(九)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、副经理、财务负责人及其报 酬事项;

(十)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。

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,设一名监事。监事的任期每届为 三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检查公司财务;

(二)对执行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 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 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;

(三)当执行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,要 求执行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;

(四)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,在执行董事不履行《公司法》 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;

(五)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;

(六)依照《公司法》规定,对执行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 讼。

第十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。

第十五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年度税后利润,

由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。公司的财务会计及劳动用工制 度,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规范执行。

第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,从《营业执照》签发之日 起计算。

第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:

(一)公司营业期限届满;

(二)股东会决议解散;

(三)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;

(四)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。

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,并向公 司登记机关备案,开始清算。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 债权人,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。清算组应当登记债权人申报其 债权,制定清算方案。清算结束后,清算组应当申请公司注销登 记。

第十八条 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,应当依法向 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。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,依照有关企业破 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。

第十九条 本章程对公司、股东、执行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 人员具有约束力,自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之日起生效。

第二十条 本章程公司留存一份,股东各留存一份,报公司登 记机关备案一份。